福鼎新聞網訊(劉常娟)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但債權人為討回欠款強行限制他人自由,甚至以拳腳相加。近日,市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浪有期徒刑七個月。
2016年至2017年,賴某先后三次向郭某杰(另案處理)借款2.5萬元,期間陸續歸還了部分欠款便悄無聲息。2018年底,郭某杰和林某松(另案處理)與朋友“阿念”在酒吧門口遇到賴某,便向賴某催討欠款,并電話聯系被告人朱某浪趕至酒吧匯合。
當天夜里,郭某杰等人決定帶賴某找其家屬處理債務問題。后李某林摟著賴某將其帶至郭某杰的車上,由朱某浪及“阿念”將賴某夾持在后排中間座位,郭某杰則負責駕車前往賴某父親的住處。期間,郭某杰等人要求賴某在十五日內還款,因賴某無法還款,朱某浪及“阿念”便輪流對賴某實施毆打。到達賴某父親居住的小區后,朱某浪等人通過電話聯系其父親協商還款問題,遭到對方拒絕后,便決定將賴某帶至其叔父的住處催討債務。途中郭某杰考慮到沒有賴某欠款的憑證,遂書寫一張賴某欠款20000元的借據,并要求賴某簽字、錄音。因賴某不配合簽字及錄音,朱某浪及“阿念”再次對賴某實施毆打,逼迫賴某按照郭某杰的要求簽字并錄音。凌晨時分,郭某杰等人駕車到達賴某叔父住處后,在門口遇見賴某的堂弟,遂要求對方幫忙還款,遭到對方拒絕后,又將賴某帶上車,在車內毆打、辱罵賴某后方才放賴某離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浪為索取債務,結伙非法剝奪他人身自由并實施毆打行為,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結合其犯罪前科、坦白、認罪認罰及郭某杰家屬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