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劉常娟)朋友間的聚餐本是平常,酒后大打出手卻是少見。近日市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董某尚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2017年4月,董某尚與朋友吳某等人在太姥山鎮某酒吧包廂內喝酒。酒過三巡,盡興的兩人便準備離開,不想在收銀臺因爭搶結賬發生口角。董某尚當時因心懷不滿,在酒吧門口用手推了吳某一把,導致吳某摔倒在地,造成輕傷一級。三個多月后,董某尚也因此事在太姥山鎮某飯店內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同日,董某尚及其家屬賠償了吳某醫療費等費用,并取得了對方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尚無視他人身體健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結合其坦白及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情節,并參考其所在社區的評估意見,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