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劉常娟)偽造合同、申請匯票、匯票貼現,福鼎一企業法定代表人利用虛假合同向銀行申請承兌匯票,導致銀行損失數百萬元,最終市法院以騙取票據承兌罪判處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處罰金10萬元,該企業處罰金20萬元。
從2010年開始,福鼎市某皮革公司向福鼎市某銀行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2014年,該企業貨款被騙800余萬元,造成一時資金周轉困難。姜某榜作為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決定使用虛假的產品購銷合同向銀行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以解決資金周轉問題。于是從2015年1月至4月,被告人姜某榜先后兩次指使公司財務人員拿著六份虛假的產品購銷合同,向銀行申請開具金額共計9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期限均為六個月,并先后根據銀行要求將360萬元保證金存入銀行基本戶,差額部分由其余幾家皮革公司及個人為其擔保。該皮革公司在先后取得9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后對承兌匯票進行貼現,所得款用于歸還該皮革公司其他到期銀行承兌匯票或辦理其他銀行承兌匯票所需的保證金,而未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致使上述匯票到期后部分敞口無法歸還。2015年7月至10月,兩筆匯票先后到期,銀行也已全部承兌。截止2016年4月,該企業已造成銀行經濟損失300余萬元。案發后,姜某榜在接到市公安機關的電話后主動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單位福鼎市某皮革公司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榜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承兌匯票金額為900萬元,致使銀行損失341.0879萬元,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結合其自首及積極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的情節,并參考被告人姜某榜所在社區調查評估意見,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