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劉常娟)福鼎一男子因其他業主與房地產開發商協商不成,便伙同其余業主上門討要“說法”,結果卻因暴力維權行為被福鼎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6年底,被告人高某設因為居住在福鼎市某房地產的業主與開發商發生糾紛,遂與其他多名業主趕至桐山街道該樓盤售樓部進行論理維權。被告人高某設見售樓部前門上鎖無法進入,遂踢踹、打砸前門玻璃,而后又隨同前往的人員至售樓部后門,扯壞后門門把手入內,將擺放在后門的大理石桌及桌面放置的電腦、傳真機、考勤機等物品掀翻在地。在途經售樓部大廳時,他又踢踹、打砸大廳內的迎賓桌、液晶顯示屏等物品,造成多件物品損壞。經鑒定,被告人高某設毀損財物損失共計16677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設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結合其自首及積極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等情節,并經市司法審前社會調查評估,符合社區矯正條件,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