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林小玲)雇工在向雇主提供勞務行為后,為防止雇主一再拖欠勞務費,可明確約定雇主逾期支付勞務費的違約金。日前,市法院審結一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依法保障勞動者權益。
2017年3月,小玲在小海經營的一家服裝廠工作。一個月后發放工資時,小海卻拖欠本該支付給小玲的工資。小玲上門找小海討要工錢,卻遭遇小海以資金一時周轉不靈為由拒付工資。后經雙方協商,小海也向小玲出具一份欠條,載明小海會在2018年2月前結清所欠的工資,若逾期則按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約定還款的時間已至,小海僅向小玲支付了401元的工錢,剩下的5540元仍一拖再拖。氣急的小玲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海支付余款及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玲在向小海提供了勞務行為后,依法享有獲取勞務費的權利。小海結欠小玲工資款5540元,有小玲提供的工資款結算協議即欠條予以證明,故對小玲主張小海償還工資款5540元,予以支持。同時,雙方在協議中約定按總款的10%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的約定雖然不明確,且小玲未提供損失的具體證據,但小海未提出異議的抗辯主張,小玲請求按約定以欠款總額的10%一次性支付違約金,也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對小玲請求小海一次性支付違約金554元,予以支持,最終判決小海償還小玲工資款5540及違約金554元。
法官后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本條明確雙方約定違約金條款的法律依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就遲延支付勞動報酬約定違約金,未違反法律規定,應屬合法有效,盡管違約金計算方法約定不明確,但根據實際案情,可做合理推斷,為保護勞動者權益,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