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工信部裝備工業一司發布公告顯示,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組織行業機構、重點企業等開展了《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的修訂,已形成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2月11日,如有意見和建議,可通過書面(個人需署名,單位需加蓋公章,并留聯系方式)或電子郵件形式進行反饋。
該文件正式實施后,將替代2018年4月發布的《測試管理規范》(工業和信息化部聯裝〔2018〕66號)。
據了解,本次修訂在道路測試基礎上增加了對示范應用的要求,并明確了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和測試區(場)的定義,適用范圍進一步由限定道路擴展到限定區域,并明確了高速公路可作為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道路。同時,將地級市納入可具體制定實施細則并組織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省、市范疇。
對于道路測試的申請,測試主體應向擬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路段的省、市級主管部門提出測試申請,經省、市級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的,發放測試通知書和臨時行駛號牌。流程圖如下所示:
原則上,批準的道路測試周期不超過18個月。道路測試通知書到期的,滿足條件的可直接重新申領;在道路測試通知書有效期內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的,無需重復進行自動駕駛功能測試。
相關文件中強調,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并非傳統意義上的“試車”、“車輛性能試驗”的概念和范疇。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是在上路前其車輛本身已完成了需要完成的車輛性能、可靠性、耐久性等試驗之后,對實際交通狀況進行適應性匹配的過程,是一種用實際路況完善自動駕駛系統標定的過程;而示范應用是在充分道路測試后對于即將進入產品化車輛的進一步驗證。上述過程,是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重要環節,是自動駕駛系統從設計、開發到功能完善,直至產品化的關鍵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