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王雅麗)福鼎一男子為一己便利要求電力公司挪動電線桿,無果后阻撓電力維修。民警出警現場勸導反遭惡語相向和拳腳相加。日前,市法院審結該起妨害公務案,依法判處被告人鄭某溪有期徒刑九個月。
2020 年3 月1日上午,某派出所接到群眾關于電力公司施工人員在某路段維修電線桿時被群眾阻撓的報警,該所民警朱某、林某帶領2名輔警出警現場。經初步調查后,出警人員勸導群眾電線桿應原位安裝后撤離現場。20分鐘后,公安機關再次接到施工受阻的報警,出警人員又返回現場。此時,被告人鄭某溪在現場用言語謾罵民警,干擾民警協調工作。經勸說無效后,出警人員決定將其控制上警車帶回派出所。過程中,被告人鄭某溪不斷掙扎反抗,手抓、腳踹民警,并張口咬傷民警朱某右手,致朱某右手臂皮膚軟組織挫傷、皮膚破潰,為輕微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安民警的人身安全不容侵犯,被告人鄭某溪無理取鬧,在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公務過程中,謾罵現場執法民警,干擾執法,在公安民警依法對其采取強制帶離時,以暴力方法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