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王雅麗)福鼎某律師所一律師接受一案件當事人委托時,對當事人簽署情況未盡審查注意義務,庭審中被發現當事人存在相互代簽的情況。日前,法院依法對該林姓律師作出罰款五千元的決定。
2020年10月,市法院公開審理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發現該案訴狀和授權委托書中當事人簽字與執行異議申請中的當事人簽字不符,五名原告共同的委托人代理律師林某在法庭上表示上述材料均為五原告親筆簽名、捺印。次日,法庭對五名原告進行詢問,得知該案訴狀和授權委托書的落款存在相互代簽的情況。后林某在接受法庭詢問時,承認五原告的陳述屬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本案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某向法院提交并非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民事起訴狀及授權委托書,妨礙案件審理,結合其行為造成的影響,遂依法作出如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