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李顯清 董虹)懷揣僥幸在法庭上進行虛假陳述,最終還是“紙包不住火”。日前,市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糾紛重審案中進行虛假陳述的原告做出罰款50000元的決定。
據悉,該院在審理原告陳某與被告福建甲公司、第三人福建乙公司勞動爭議糾紛重審一案中,查明陳某在原一審案件的開庭審理中,陳述其已向福建甲公司支付股權轉讓對價款474.65萬元。但該款項實系時任福建乙公司財務總監的陳某,安排公司出納將公司收到的款項經由他人賬戶,轉入陳某銀行卡賬戶,后又速轉至福建甲公司賬戶。后陳某對于上述事實向法院遞交《情況說明》予以確認。因陳某所作虛假陳述,妨礙法院審理案件,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