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吳世昌)日前,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市環保督察辦正式印發《福鼎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法(試行)》和《福鼎市生態環境保護問責辦法(試行)》。
《福鼎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法(試行)》,全文共有九條,從督察機構、督察對象、督察范圍、督察內容、督察方式、督察流程、督察要求等方面進行詳細規定。其中,督察對象主要是各鄉鎮(街道、龍安)、福鼎工業園和有整改任務的有關單位,督察范圍涵蓋各級環保督察反饋問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發現問題和群眾反映強烈、重復信訪的生態環境問題等八個方面。
《福鼎市生態環境保護問責辦法(試行)》,全文共五章十八條,從適用對象、工作原則、責任范圍、問責情形、問責方式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其中,問責情形主要包括執行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不到位的五種情形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履職不到位的九種需要問責的情形,特別是對被上級通報批評、約談、媒體曝光等情形進行問責的規定;問責方式,主要包括對責任單位進行責令書面檢查并整改、一定范圍內通報、實行生態環境保護“一票否決”的三種問責方式,對責任人進行效能問責、組織處理、追究黨紀政務責任、移送司法機關的四種問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