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陳小妹 通訊員 溫鈺松)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是群眾對食品最基本的需求,但是一些食品生產者、經營者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屢次突破食品安全的底線。近日,福鼎市檢察院對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訴。
經查,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蔡某某在其家中生產米粿的過程中,為改善米粿的口感,添加非食品原料硼砂10克,生產米粿共計500斤,后將部分米粿銷售給他人經營的水粉店和肉片店,并將其余米粿放到其承租的攤位上銷售,銷售金額累計700元。2018年1月18日,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被告人蔡某某住所及其倉庫、水粉店、肉片店對其生產的米粿進行抽樣送檢,經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中心檢驗米粿中硼酸含量分別為44.3mg/kg、57.4mg/kg、51.3mg/kg、50.1mg/kg。后被告人蔡某某提出異議并要求復檢,經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中心復檢米粿中硼酸含量分別為50.7mg/kg、67mg/kg、74mg/kg、66.4mg/kg,同年7月被告人蔡某某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
據悉,該案被告人蔡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禁止被告人蔡某某在三年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檢察官說法
硼砂為硼醋鈉的俗稱,為白色或無色結晶性粉末,對人體健康危害很大,進入體內經過胃酸作用會轉變成硼酸,連續攝取會在體內蓄積,妨害消化道酶的作用,引起食欲減退,消化不良等,急性中毒癥狀為嘔吐、腹瀉、紅斑、休克、昏迷等所謂硼酸癥。2011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明確將“硼砂與硼酸”列為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