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王雅麗)日前,市法院審結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處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
2020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程某駕駛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太姥山鎮集鎮上行駛,車輛行經某交叉路口右轉彎時,碰撞橫過馬路的被害人郭某,造成郭某當場死亡。經認定,被告人程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郭某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程某在事故現場被公安機關口頭傳喚進行調查,并如實供述本案罪行。到案后,程某所在的公司向被害人近親屬支付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后程某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認罪并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無異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結合其有劣跡、坦白、悔罪和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的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