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林潔)未經環保部門審批,男子私設臨時加工點承攬化油器鈍化業務,甚至將超標廢水直排到田溝。日前,市法院審結該起環境污染案,依法判處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20000元;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
2014年12月,梁某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在無污水處理設備的情況下租用店下鎮某空地搭蓋簡易廠棚設置鈍化加工點,承攬化油器鈍化業務,并將鈍化生產作業過程產生的含有重金屬的廢水直接排入附近田溝。周某明知該鈍化加工點無污水處理設備,仍受梁某的雇傭,負責鈍化生產作業過程化油器配件搬運、清洗、廢水排放等事宜。后該非法鈍化加工點被福鼎市環境保護局查獲,其廢水經采樣檢測,鉻濃度超過排放標準的1129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違反國家規定,不經審批設置鈍化加工點,并將生產作業過程中產生的重金屬超標的廢水直接排放到加工點附近田溝,對周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周某明知被告人梁世雖無污水處理設備進行鈍化加工的情況下,受被告人梁某的雇傭,參與實施廢水直接排放,其行為與被告人梁某構成共同污染環境犯罪。結合兩被告人自首、認罪認罰情節及悔罪表現,并參考其所在社區的評估意見,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