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王雅麗)近日,市法院宣判2019年首起拒執案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余某、許某系夫妻關系。該院2016年受理吳某、宋某訴余某、許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并作出民事判決,判令余某、許某共同償還吳某、宋某借款本金983000元及利息;若余某、許某未按期足額履行還款義務,吳某、宋某有權對余某、許某共有的某房產的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因兩人未如期履行還款義務,吳某、宋某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于2017年4月和2018年3月分別作出執行裁定,拍賣、變賣上述房產。2017年10月,該院在房產現場黏貼拍賣裁定書、遷出公告及停水停電公告等,責令余某、許某一周內遷出、騰空該房產,并告知將予以停水停電。但此期間,余某、許某拒不遷出該房產,并多次私自恢復水電設備,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2018年11月,法院將該犯罪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隨后,余某被公安機關抓獲,許某也被通知到案。另查明,二人在偵查期間遷出并騰空上述房產。
該院認為,余某、許某作為負有執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結合余某坦白與許某自首等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