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劉常娟)8月31日,市法院審結首例由市監察委員會移送的被告人張華受賄罪一案,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0 000元,并繼續追繳被告人張華違法所得人民幣278200元。
2012年2月間,被告人張華經勞務派遣至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擔任輔警,協助公安民警開展轄區內相關公安管理工作,2017年4月28日升任桐城派出所第三警務隊輔警副隊長。2014年6月至2018年3月間,被告人張華利用其輔警身份及職務便利,與轄區內管理對象某娛樂會所經營者周某等人商議后在該會所兼職保安,允諾或實際在治安檢查中對該場所給予照顧、利用輔警身份出面處理該場所內發生的矛盾糾紛等,每月從東方明珠娛樂會所領取4000元“工資”,共計184000元。2015年11月至2018年3月間,張華以同樣的方式從轄區內管理對象某娛樂商務會所經營者林某處非法取得“工資”46000元。
從2014年中秋開始,張華先后接受轄區內管理對象某足浴中心經營者李某、夏某等人的請托,多次將桐城派出所對娛樂服務場所開展檢查或治安巡邏等警務行動提前通知對方,此后在每年農歷春節、端午節和中秋節期間收受李某、夏某給予的現金,最終收取44200元。
2017年11月間,被告人張華明知朱某(另案處理)接手某商務酒店用于經營賣淫等涉黃項目,仍接受朱某請托并收取現金2000元,后在參與桐城派出所對轄區內娛樂服務場所日常治安巡邏檢查時繞開大華商務酒店,幫助該場所逃避檢查。2018年春節期間,被告人張華接受轄區內管理對象某足浴店經營者劉某的請托,利用其輔警身份出面處理該場所內發生的矛盾糾紛,后收受劉某給予的現金2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華身為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輔警身份及職務便利,收受轄區內管理對象給予的財物,共計278 200元,數額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結合其坦白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