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劉常娟)原本旅游是為了散心,不想有人因停車發生沖突而出手傷人,最終被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
2016年2月某日,被告人金某與朋友茅某、鄭某(均已判決)等人駕車到太姥山鎮游玩。當晚21時,被告人金某駕駛茅某的寶馬轎車至太姥山某酒店旁小巷處準備停車時,茅某與被害人小鄭因停車位發生爭執。小鄭突然推搡了一下抱著孩子的茅某,并要求金某將車輛停至別處。當下茅某與金某將車輛開至附近停放,但因心懷不滿,便帶著金某與鄭某尾隨小鄭到了酒店附近的小巷內。眼見四下無人,茅某朝著小鄭腹部猛踢一腳,致其倒地不起。鄭某見狀便上前與茅某一起踢打小鄭。金某甚至拿著長木板擊打小鄭,后三人逃離現場。經鑒定,被害人小鄭膀胱破裂,傷情屬重傷。案發后兩年,被告人金某在天津市被當地民警抓獲。歸案后,金某通過家屬積極賠償小鄭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金某無視他人身體健康結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