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來,寧德市市場監管局堅持以“打假、處劣、治虛、懲偷”為重點,實施放心消費“執法鐵拳”提升行動,著力查處制售偽劣燃氣具、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食品違法廣告,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等11類違法行為?,F將相關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林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4月22日,屏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林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50元,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22日,屏南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發現當事人林某某銷售含“西布曲明”減肥壓片糖果。當事人明知“西布曲明”是國家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成分,在未索取食品質量合格證明、供貨方的資質材料等證明文件的情況下,通過微信向他人售賣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壓片糖果,銷售金額共計850元,獲利300元,違法所得850元,當事人為初次違法,被南京警方查獲后未再銷售涉案產品。 當事人銷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壓片糖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屏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02、寧德市蕉城區某服裝店銷售不合格童裝案 2025年2月17日,蕉城區市場監管局對寧德市蕉城區某服裝店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作出沒收涉案不合格童裝21套,罰款238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9日,蕉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店內銷售的“天絲九分袖空調服裝套裝”,標識上未標明廠名、廠址,執法人員現場予以扣押并依法送檢。經福建省纖維檢驗中心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涉案童裝纖維成分含量單項結論判定為不符合。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5月份從河南安陽購進涉案童裝共22套,貨值金額2156元。 當事人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蕉城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童裝,并作出行政處罰。 03、福鼎市某燃氣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實施氣瓶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案 2025年4月10日,福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福鼎市某燃氣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實施氣瓶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3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9月24日,福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福鼎市某燃氣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隨機抽取2個已經充裝完畢裝車入庫的氣瓶進行檢查,上述2氣瓶在當事人使用的氣體管理系統上未見相應的充裝前后檢查記錄,查詢氣體管理系統發現上述2氣瓶在2024年9月24日有充裝記錄。查看當事人監控記錄,發現當事人未對上述氣瓶進行充裝前后檢查。 當事人未按規定實施氣瓶充裝前后檢查及充裝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福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04、寧德某檢測有限公司基本條件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擅自出具檢驗檢測結果案 2025年3月4日,福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寧德某檢測有限公司基本條件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擅自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2月16日,福安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2024年度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監督檢查實事確認單》,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基本條件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擅自出具檢驗檢測結果。當事人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名稱:輪胎壓力表 編號:2116641)于2024年3月24日取得校準證書(編號:24B2-02424)后,未依據《輪胎壓力表檢定規程》(JJG 927-2013)規定的檢定周期進行檢定,在證書已過期的情況下仍繼續從事檢驗檢測活動,出具檢驗檢測結果。 當事人基本條件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擅自出具檢驗檢測結果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六第一項的規定,福安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05、周寧縣某小吃店以不含牛肉的小肉串冒充牛肉把串欺詐消費者案 2025年6月16日,周寧縣市場監管局對周寧縣某小吃店以不含牛肉的小肉串冒充牛肉把串欺詐消費者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980元,罰款198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5月8日,周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周寧縣某小吃店進行檢查,在店內的凍柜內發現串遇小肉串(牛肉味)2包,其中1包未拆封(10把),1包已拆封(7把),在店內的冷柜中發現散裝串遇小肉串(牛肉味)5把,該肉串配料表均無牛肉成分,且店內未發現其他牛肉把串。經經營者確認,在售的牛肉把串是以串遇小肉串(牛肉味)作為原材烤制而成。 當事人以不含牛肉的小肉串冒充牛肉把串欺詐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七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周寧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06、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5年5月7日,霞浦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600元的行政處罰。 依據相關線索,霞浦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當事人在抖音網店“某水產旗艦店”銷售“霞浦壓縮海帶絲鮮嫩爽口干凈無沙火鍋涼拌菜”產品。2月18日,當事人將該鏈接銷售的產品更換為行頭為綠色的“壓縮海帶絲”產品,產品泡發率約5-6倍,但網頁宣傳圖片為:“1500%泡發”“15倍泡發”,與產品實際泡發率不符。當事人更改網頁圖片是由他人代為制作,費用200元。 當事人虛假宣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霞浦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07、柘榮縣某服裝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兒童衛衣案 2025年3月20日,柘榮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柘榮縣某服裝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兒童衛衣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4元、罰款636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19日,柘榮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柘榮縣某服裝店“兒童衛衣”進行抽檢。2024年12月20日,經福建省纖維檢驗中心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論顯示,“繩帶”項目不符合GB 31701-2015標準,判定該產品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共購進6件涉案衛衣,共售出4件,貨值金額530元,違法所得共計84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衛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柘榮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兒童衛衣并作出行政處罰。 08、寧德市某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案 2025年1月22日,寧德市市場監管局對寧德市某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手提式干粉滅火器2瓶,沒收違法所得57.5元,罰款825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2024年6月19日在微信小程序訂貨商場上采購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型號規格:MFZ/ABC2)3瓶、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型號規格:MFZ/ABC4)2瓶,其中1瓶留自用,其余進行銷售,貨值金額330元,違法所得57.5元。2024年11月1日,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對上述兩款涉案干粉滅火器依法進行抽樣,經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測,兩款涉案干粉滅火器因不符合GB4351.1-2005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寧德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上述產品,并作出行政處罰。 09、古田縣某首飾加工店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案 2025年4月2日,古田縣市場監管局對古田縣某首飾加工店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3月13日,古田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古田縣某首飾加工店進行檢查,在該店的柜臺內發現有一臺在用電子秤,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電子秤合格有效的檢定報告,機身也未見強制檢定合格標志。當事人于2024年購買這臺電子秤置于其開設首飾加工店內使用,該秤背面貼有“Item No. PSP-300 300g×0.01g 2×AAA Batteries”等字樣,上述電子秤是當事人店內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上述電子秤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截至案發之日,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 當事人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古田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并作出行政處罰。 10、壽寧縣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滅火器案 2025年5月22日,壽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壽寧縣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滅火器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3月19日壽寧縣市場監管局收到來自壽寧縣消防救援大隊的協查函,稱壽寧縣某科技有限公司疑似銷售不合格消防產品。2025年3月24日,壽寧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在經營場所發現有3瓶瓶身為綠色的滅火器,上述3瓶滅火器瓶身上面標記著執行標準為“GB4351.1-2005”,滅火器型號為手提式水基型。經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4351-2023已于202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故當事人所銷售的滅火器屬于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滅火器。當事人銷售的滅火器為“江盾”“萬眾”兩款,均是從“福州市倉山區某消防器材經營部”購進。當事人自2025年1月1日起新標準實施后并未售出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滅火器,貨值金額為840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滅火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壽寧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滅火器,監督當事人對其進行銷毀,并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