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利益驅使下 夫妻二人 明知假酒害人卻仍兜售 獲取巨大利益后 他們被雙雙判刑! 案件詳情 2023年2月,被告人趙某春聯系上一個銷售假冒某品牌白酒的上家,雙方通過微信達成合議,約定由趙某春接收銷售訂單后交由上家代為發貨,雙方以68元/箱的價格不定期進行現金結算。同月,趙某春在河北省高碑店市某房屋內注冊淘寶網店,并以101元/箱的價格銷售假冒某品牌白酒。被告人曾某在明知其丈夫趙某春注冊淘寶網店銷售假冒某品牌白酒的情況下,仍提供賬戶接收部分銷售款項,并幫助轉發部分淘寶訂單給趙某春。 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間,趙某春通過淘寶網店向王某城(已判決)銷售假冒前述品牌白酒共計141845.62元,后公安機關從王某城處查獲尚未銷售的白酒173箱。經鑒定,被查獲的白酒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 經審計,2023年2月至2024年4月間,趙某春、曾某通過網店銷售假冒某品牌白酒合計3598802.78元。趙某春、曾某從中獲利90余萬元。2024年8月,趙某春、曾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后,趙某春、曾某退出違法所得共計83萬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趙某春、曾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予銷售,情節特別嚴重,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趙某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春、曾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屬坦白,可從輕處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能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可從寬處理,遂依法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春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0萬元。 二、被告人曾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 三、被告人趙某春、曾某退繳的違法所得83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并繼續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7萬元,不足部分,追繳其二人等值財產。 福鼎法院提醒—— 銷售假酒“害人又害己”,侵害了商標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同時,犯罪行為人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日趨完善,2025年4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等有關犯罪的標準,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等情節均構成犯罪,違法所得數額、銷售金額等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營者要誠信經營,杜絕僥幸心理,切勿因一時貪利走上不歸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