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犯罪資金仍協助轉移 男子賺“快錢”吃大虧 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判處被告人羅某杰 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5000元 2024年8月間,被告人羅某杰結識“袁某”(另案處理)后,在明知對方從事虛擬幣貨幣交易可能涉及轉移違法犯罪資金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注冊的“火幣”賬號、微信號及手機提供給“袁某”使用,其間多次配合“袁某”進行微信轉賬刷臉驗證,并收取“袁某”給與的非法所得共計15000元。經查,2024年9月底至10月初間,僅3日被告人羅某杰的微信賬戶累計接收并轉出被害人被電信網絡詐騙資金396000元。同年11月,被告人羅某杰退賠給被害人損失4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羅某杰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幫助他人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綜合被告人羅某杰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悔罪表現等,依法判處被告人羅某杰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