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二輪車輛 “戴盔除篷(傘)”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 為切實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進一步遏制電動自行車、摩托車騎乘不戴頭盔、非法加裝遮陽篷(傘)現象反彈趨勢,防止由此引發的剮蹭、碰撞、側翻等交通事故發生,保障群眾出行安全,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二輪車輛“戴盔除篷(傘)”專項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對象 電動自行車、輕便摩托車、普通摩托車等二輪車輛。 二、整治重點 1.駕乘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2.違規加裝遮陽傘、遮雨篷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裝置。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2.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七條第七項規定:駕駛機動車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或者安全頭盔的,處以警告或者一百元罰款。 3.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不得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裝置;不得安裝影響交通安全的燈光裝置。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拆除違法裝置;拒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 4.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條第五項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裝置或者安裝影響交通安全的燈光裝置的,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5.《寧德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以及乘坐人員規范佩戴安全頭盔。 6.《寧德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者乘坐人員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者乘坐人改正,拒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7.《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七項規定:駕駛實行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改變外形或者已登記的技術數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元罰款。 請廣大二輪車輛駕駛人自覺遵守交通法規,騎行時戴好安全頭盔并主動拆除違規加裝遮陽傘、遮雨篷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裝置,確保自身出行安全,共同做文明交通的先行者、守護者和倡導者。 特此通告。 福鼎市公安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