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王雅麗)酒后失態損形象,醉后襲警毀人生。日前,市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五個月。
2019年4月10日晚,王某因心情低落,在福鼎某餐館內借酒消愁。后王某因酒量不佳情緒失控,男友蘭某勸阻無效后甚至開始當街抓人鬧事。路人見狀,立即撥打110報警。接警后,4名警務人員迅速到達現場,勸導蘭某將王某帶離現場。因王某一直試圖掙脫男友控制并沖向馬路,為了保證他人與王某的人身安全,民警趕緊幫忙制止。王某見狀,立即對靠近的民警手腳并用施以暴行。民警見溝通無效,便在其男友的配合下將王某帶上警車,準備到派出所待其酒醒。在返回派出所途中,王某在警車上仍拒不配合民警執行公務,不僅口出穢言,還對出警人員手抓腳踢,抓傷一名警員面部,甚至還將另一名警員的小指咬傷。后經鑒定,二人的傷情均屬輕微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致二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結合其坦白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本案中,受傷的兩名出警人員雖向王某出具了“諒解書”,但妨害公務罪是侵犯國家法益的犯罪,侵害公務活動所代表的國家對社會進行正常管理的法益。上述兩名警務人員在依法執行職務過程中受到被告人王某的暴力阻礙,是妨害公務犯罪侵害的具體對象,但其二人的諒解行為不能等同于國家法益的損害得到矯正和修復,也不意味著對國家法益的處分。因此,本案中二人出具“諒解書”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量刑情節上的取得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