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挑車門未鎖的小車下手,小偷盜竊被發現后又暴力抗捕。日前,市法院以搶劫罪、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歐某府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判處罰金4.1萬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間,歐某府流竄于市區內作案,趁無人之際多次對車門未鎖的小車實施盜竊,累計共盜走價值近4萬元的現金、黃金項鏈等財物,用于吸毒和日常生活。2019年2月1日下午,歐某府在某小區發現被害人薛某的白色奧迪小車副駕駛室車門未鎖,遂打開車門盜走薛某車內黑色手提包里的2300元現金。后歐某府下車準備離開時被薛某發現并當場抓住,在薛某質問下,歐某府從身上掏出1800元歸還并掙脫逃離,逃離過程中被周圍群眾攔截及控制。為抗拒抓捕,歐某府掏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匕首威脅群眾并趁機逃離現場。同日,歐某府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歐某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盜竊犯罪后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以暴力相威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搶劫罪、盜竊罪,應數罪并罰,結合其累犯和坦白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法院 王雅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