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林雙婭 劉常娟)擔保人還款后行使追償權,將借款人和其余擔保人作為被告訴至法院。當借款人的妻子作為擔保人之一時,其他共同擔保人擔保的份額當如何確定?近日,市法院審結福鼎某合作社聯合會與被告人小周、小春、小麗和小華追償權糾紛一案。
2015年1月,小周向福鼎市某銀行借款10萬元,并找來妻子小春和小麗、小華與該銀行簽訂《個人保證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月利率及借款期限,妻子小春和小麗、小華作為該筆借款的擔保人,擔保包括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在內款項的還款義務,約定擔保期限為2年。一個月后,福鼎市某合作社聯合會出具擔保函,為小周向福鼎市某銀行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限同樣為2年。在該銀行向發放了10萬元貸款后,小周在借款期限屆滿后沒有按時履行還款義務。2016年6月,作為擔保方的福鼎市某合作社聯合會向福鼎市某銀行代償了共計83157元的借款本息。隨后,福鼎市某合作社聯合會行使其追償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小周、小春、小麗和小華共同償還83157元的借款本息,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同時請求判令小麗、小華在小周、小春夫妻二人無法償還代償款項后,對不能受償的部分分別承擔三分之一的償還責任。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小春、小麗、小華、福鼎市某合作社聯合會均系小周該筆10萬元借款的連帶保證人。福鼎市某合作社聯合會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要求其他保證人清償應承擔的份額,因各擔保人并未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的份額,故此,在小周未能還款時,小春、小麗、小華應就其中的四分之一份額承擔還款責任,福鼎市某合作社聯合會代償款項后可向各保證人追償其應承擔的份額。但因小周和小春是夫妻關系,該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無除外情形,福鼎市某合作社聯合會主張要求小春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系對其權利的選擇。但同時,小春又在《保證借款合同》中“保證人”一欄簽字,亦為小周與福鼎市某銀行股份借款的擔保人,所以應對小春應承擔的擔保份額予以扣減。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小周、小春償還原告福鼎市某合作社聯合會代償的借款本息83157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若被告小周、小春未能償還代償款項,由被告小麗、小華分別對不能受償的余欠代償款中的四分之一份額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法官后語:我國《合同法》《婚姻法》等相關民事法律中并沒有規定夫妻一方不得為另一方擔任保證人,而《擔保法》中也明確規定了自然人可以作為擔保人的條件,其中也沒有禁止夫妻之間互為擔保人,所以自然人只要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就可以作為擔保人。結合到本案中,本院承認小春擔保人的身份的,故在其中一名保證人(即本案原告)全額代償后,在借款人未足額履行償還責任時,小春與其他兩名擔保人應各自承擔四分之一份額的還款責任。但由于原告選擇讓小春與其配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相當于原告放棄了小春的擔保責任,故對小春應承擔的擔保份額應予以扣減,故判決另外兩名保證人只需承擔四分之一份額的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