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劉常娟)素有積怨的兩個年輕人,平日里多是逞強好勝,后雙方一時氣盛便電話約定結伙持刀干架,最終兩敗俱傷。近日,市法院審結被告人鄭某長、鄭某旺聚眾斗毆一案,依法判處被告人鄭某長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判處被告人鄭某旺有期徒刑二年。
鄭某長和鄭某旺自從結怨以來多次結伙斗毆,矛盾也隨之不斷演化升級。2015年底,原本還在酒店內和朋友打牌消遣的鄭某旺突然接到了鄭某長的電話。在電話中,鄭某長硬要鄭某旺拉一票人到市區某公園內一較高下,并揚言如果鄭某旺不來則會開除還在自家店內工作的鄭某旺的朋友。鄭某旺當時忍不下這口氣,經在場朋友一致支持,便拿著西瓜刀、木棍等器械趕至決斗地點。凌晨時分,事先埋伏在約定地點附近賓館的鄭某長等來鄭某旺一群人,當即使用砍刀等器械給了對方一個措手不及。見狀自知不敵的鄭某旺等人因害怕便迅速往回撤離,倉皇逃離時丟盔棄甲,毫無抵抗力。但鄭某長等人仍是緊逼不放,期間追上了鄭某旺的朋友謝某,對著謝某便是一頓圍砍,隨后逃離現場。
經鑒定,被害人謝某屬輕傷一級。一年后,被告人鄭某旺、鄭某長分別在桐城街道某網吧內被抓獲,并在法院審理期間通過家屬與被害人謝某達成賠償協議。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鄭某長、鄭某旺無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為報復對方,各自糾集多人結伙持械進行毆斗,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鄭某長、鄭某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情節,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旺因意志以外原因被迫放棄與對方打斗,屬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但鑒于被告人鄭某旺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社會危害大,并結合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