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家中開麻將館 抽頭營利同樣構成犯罪! 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開設賭場案 2024年8月至9月間,被告人李某蓮在其住處二樓和四樓前間,擺放麻將桌和麻將等賭具,供周圍群眾以打“廣東麻將”的形式進行賭博,并按照向贏家抽取10元或20元、一桌封頂抽取100元或200元的方式,從中抽頭漁利共計6800元,用于生活開支。 被告人李某蓮以營利為目的,提供場所及賭具供他人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結合被告人李某蓮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并參考所在社區意見,遂判處被告人李某蓮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