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披露:“90后”男子張某供稱因2萬元報酬,幫毒販在某醫院停車場內驗上百萬的購毒款;另一“80后”男子板某竟用電動摩托車拉著47斤冰毒到鎮衛生院門口準備交易,其幫忙“拿貨”和“交貨”的報酬則為1萬元。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販賣毒品罪,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罪并罰,被判處無期徒刑。被告人板某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受毒販指使 一人幫驗購毒款,一人幫運毒交易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4年3月,境外毒販“小某某”準備好毒品甲基苯丙胺欲進行販賣。同年3月21日至4月20日,買賣雙方經過幾次商談后確定由“小某某”安排一人在云南瑞麗市區驗看、取走購毒款,同時安排另一人到瑞麗市某鎮交接毒品。 2024年4月21日10時許,被告人張某受毒販李某某安排前往瑞麗市某醫院停車場一車內驗看并取走購毒款。當日11時許,張某到達指定的車上驗看了120萬元購毒款,其在車內等候李某某安排準備帶錢離開時,于當日13時許被偵查人員抓獲。 同日13時許,被告人板某受毒販“占某某”安排,駕駛一電動摩托車攜帶毒品到瑞麗市某鎮衛生院門口交易時,被偵查人員抓獲,從其駕駛的電動車踏板上方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一袋,凈重23846克。 張某還涉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張某通過微信將25000元非法資金轉給李某某。2024年4月7日,國家反詐中心確定張某所接收的25000元為斷卡行動中的非法資金。 判決書顯示,張某自稱因2萬元報酬幫忙“拿錢”,而板某幫忙“拿貨”的報酬則是1萬元。 販賣毒品數量特別巨大 一審雙雙被判無期徒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板某明知是毒品交易,在毒販的安排指使下,分別實施了驗看購毒款并準備取走購毒款、跟毒販接毒品、送毒品等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銀行賬戶接收、轉移非法資金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板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 張某、板某販賣的毒品,數量特別巨大,應依法嚴懲。在販賣毒品罪中,張某、板某分別與其他毒販構成共同犯罪,張某、板某受毒販的指使、安排參與犯罪,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板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張某一人犯二罪,應數罪并罰。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張某辯解其主觀上不知其驗看的錢是購毒款,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相符,不予采納。 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板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查獲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23846克、電動車1輛、摩托車1輛、手機2部依法沒收。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