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王雅麗)開辦鞋廠、組織生產、批發零售……四男子靠著“貼牌”生產銷售山寨高仿鞋牟利,最后都落入法網。日前,市法院審結該起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依法判處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10萬元至40萬元。
2019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任某禮伙同被告人陳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廣州市某民房共同開辦鞋廠,組織工人生產5447雙假冒A品牌鞋履后進行銷售,從中獲利131580元。。其間,任某禮又從他人處購入假冒A、B兩種品牌鞋履后進行銷售,獲利190000元。被告人王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廣州市某民房開辦鞋廠,組織工人生產14693雙假冒B品牌鞋履后進行銷售,從中獲利73185元。被告人郭某部向任某禮、王某購入44619雙假冒A、B兩種品牌鞋履后通過網絡、檔口(店面)等方式進行銷售,獲利30431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任某禮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伙同被告人陳某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予以數罪并罰。被告人王某、陳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二人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郭某部伙同他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結合四被告人坦白、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和認罪認罰等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