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王雅麗)福鼎一男子因向攤主收取攤位“衛生費”未果,竟上門對其“出手”。日前,市法院審結該起故意傷害案,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意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10月初,被告人張某意在我市某農貿市場,私自向擺攤的被害人謝某收取攤位“衛生費”,后被謝某重新要回而引發矛盾。2021年10月6日,張某意逛至被害人謝某家門口叫門,當謝某開門后,張某意便用拳頭擊打其臉部、頭部等部位。謝某跑至隔壁房子欲躲避時,張某意追上對其繼續毆打,并在其倒地后用腳踢謝某,后被旁人勸阻,謝某也因此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鑒定,謝某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意因瑣事糾紛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結合其自首、有違法劣跡等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