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林月珠 潘其雄)福鼎一男子欲自建木屋便花錢購買他人林木,卻未經林業部門批準擅自砍伐。日前,市法院審結該起濫伐林木案,依法判處被告人吳某家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2020年4月,吳某家欲自建小木屋用于存放農具,遂以2500元、500元向其舅舅和舅舅鄰居購買位于某山場的林木。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的情況下,吳某家雇傭他人一同采伐上述山場林木。除去自用部分,余下出售給某木材加工廠,得款1200元。經鑒定,被砍伐林木蓄積量為18.3627 立方米。后吳某家向公安機關投案,并主動退出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家違反國家森林法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擅自將判買的案涉山場林木進行砍伐,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結合其自首、案發后主動繳納生態修復金等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