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董珊珊)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經常會遇到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后不按照約定還款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債主不知怎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便有可能腦子一熱,使用過激或者違法手段,最終錢沒要回來,自己反而栽“進去了”,不僅害了別人更害了自己。如前些年關于非法討債的案子中,就有由于債權人以犯罪的手段討要債務,最終構成犯罪擔了刑責,以免除債務并另外賠償的代價,才換來緩刑的結果。近日,市公安局就行政處罰兩名非法侵入住宅的違法嫌疑人林某妹(女,沙埕鎮人)、鄭某香(女,沙埕鎮人)。
2月24日上午,林某妹以討債為由強行進入太姥山鎮康湖路一民房內,后林某妹的女兒鄭某香于2月26日上午進入該處民房,二人在該民房內始終不肯離開。2月27日,市公安局太姥山派出所將林某妹、鄭某香傳喚至所內進行詳細調查。經詢問,二人對其非法侵入住宅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二人已被依法處以行政處罰。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