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游紹平 蔡婷)采購啤酒酒液,再灌裝、封口、貼標、重新包裝,三男子“套用”某品牌啤酒商標非法經營數額近百萬元。日前,市法院審結該起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案,依法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曾某亮有期徒刑四年一個月,并處罰金135000元;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曾某念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90000元;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洪某南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20年4月間,被告人曾某亮、曾某念及林某勇(另案處理)三人商議決定合股生產假冒某品牌啤酒,并合伙購置了一臺貼標機,三人約定占股比例后進行分工,林某勇負責采購啤酒酒液、假冒品牌標識及銷售假酒等,曾某亮負責與林某勇對接及工廠的日常管理,曾某念負責工廠財務及協助管理車間生產。2020年6月間,曾某亮、曾某念租賃廠房、購置相關設備,在該廠房內安裝貼標機生產流水線,林某勇購進假酒、假商標、假冒的某啤酒紙箱等材料。2020年7月,曾某亮、曾某念雇傭洪某南等人,利用貼標機生產流水線將假商標貼在其購進的無商標啤酒瓶上,裝箱后由林某勇冒充某品牌啤酒予以出售。案發時已出售假酒7000余箱,銷售金額近40萬元。2020年8月間,曾某亮、曾某念替他人貼標生產假冒某品牌啤酒5000余箱,共計60余萬元。2020年5月至8月,曾某亮明知林某勇(另案處理)銷售的某品牌啤酒為假酒,仍購進2100余箱假酒加價轉售他人,銷售金額達17余萬元,非法獲利3萬余元。經鑒定,涉案啤酒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酵酒及其配制酒》《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啤酒》等產品明示要求,但并非案涉品牌啤酒商家委托生產,屬假冒產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亮、曾某念、洪某南無視國家法律,伙同他人制售假酒從中牟利,非法經營數額達993642元,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曾某亮還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35350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結合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坦白及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