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王雅麗)聚會上同鄉聊天開起玩笑,未料玩笑開過頭引起肢體沖突,最后造成兩人傷殘。日前,市法院審結該起故意傷人案,依法判處被告人童某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2020年9月,童某富與老鄉小寒、小西(均為化名)等人在我市某KTV一起喝酒聚會。期間,童某富與小寒從一開始的“相談甚歡”到因瑣事發生口角繼而推扯扭打,后被其他人拉開。童某富自覺不解氣,為泄憤就從包廂隨手抓起一只啤酒瓶敲碎,并持破碎的酒瓶沖向包間外,最終劃傷小寒與擋在二人之間欲勸架的小西。經鑒定,小寒輕傷二級,小西十級傷殘。案發后,童某富賠償給小西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并就賠償事宜與對方達成調解協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童某富無視他人身體健康,持兇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結合其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