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林月珠 潘其雄)女子未與丈夫辦理離婚手續便與他人“私奔”,十多年后因重婚獲刑。日前,市法院審結該起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重婚案,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肖英、徐星(均為化名)有期徒刑七個月和六個月。
1980年間,被告人肖英與方翔(化名)登記結婚,兩人婚姻關系一直延續至今。2008年間,肖英與外出打工的徐星相識,并發展成了戀愛關系。后肖英擔心回家被丈夫家暴,便選擇不告而別,跟隨徐星回福鼎共同生活。而徐星在明知肖英已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情況下,仍將其帶回福鼎,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至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肖英有配偶仍與徐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被告人徐星明知肖英有配偶而與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均已構成重婚罪,結合兩人自首和認罪認罰等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二被告人雖然并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其二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侵害了“一夫一妻制度”,應當按照重婚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