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林月珠 潘其雄)因民間標會產生糾紛,福鼎一男子在網絡上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發布帖子侵害他人肖像權。日前,市法院審結該起涉名譽權、肖像權糾紛案件,依法判決小光在抖音平臺、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向小方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2017至2019年間,小光參加小方組織的民間標會,后因倒會兩人產生糾紛。2020年7月,小方發現小光在抖音平臺、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等網絡平臺發布“小方,欠錢不還”等帖子,并附有小方及妻子、孩子的合照,將其個人信息及家庭成員個人隱私公之于眾,嚴重詆毀小方人格。小方遂以小光侵犯其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為由訴至市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對于是否欠款存在分歧,且均未能就欠款事實進行舉證,小光所發布的帖子亦未存在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小方的名譽,故小方主張其名譽受到侵害,依據不足,不予支持。而小方未經小光同意,擅自在抖音、微信朋友圈等平臺使用小方照片,即便小光并未因此獲得經濟利益,也不能認定其系對肖像的合理使用,小光的上述行為構成對小方的肖像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作出如上判決后,小光在履行期內按期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相關義務。
法官說法:網上發布帖子需審慎,一不留心就可能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指的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既不是權利人對自己的自我評價,也不是權利人本身的自我感覺,而本條法律規定保護的是民事主體客觀名譽不為他人的非法行為侵害而降低。而本案中小光雖然在抖音平臺等發表了帖子,但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確實存在欠款糾紛,小光發布的帖子未存在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小方的名譽,故本案不認定小光構成了名譽侵權。
關于侵犯肖像權的問題,很多人還停留在我并未使用肖像獲利,怎么會構成侵權的錯誤認識上,但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除了法律特殊規定外,禁止任何人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因此網友們在發表或轉發相關帖子過程中,要注重對他人肖像權的保護,避免造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