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王雅麗)11月20日,市法院公開宣判福建省首起涉信息網絡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以張某龍為首的14名被告人因犯組織、領導或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六個月至十年十個月不等,被告人張某龍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成員分別被判處罰金1040000元至290000元不等,同時追繳違法所得和沒收作案工具。
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張某龍以同鄉、同學為紐帶,拉攏被告人李某、楊某財、蘇某強、張某等數十人先后成立十八家無金融資質的小額網貸公司,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張某龍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使用“軟暴力”手段對被害人實施敲詐勒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在網絡空間和現實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產生惡劣后果,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多人自殺自殘、精神崩潰、家庭破裂、賣車賣房。被害人多達2萬余人,遍布全國18個省、市、自治區、直轄市,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達2666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實施犯罪活動,系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對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非法網絡放貸,采用“軟暴力”手段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李某、楊某財、蘇某強、張某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非法網絡放貸,采用“軟暴力”手段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陳某海、陳某堅、彭某龍、陳某桐、周某屏、蘇某、倪某榜等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非法網絡放貸,采用“軟暴力”手段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陳某湖、陸某寶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非法網絡放貸,采用“軟暴力”手段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結合各被告人犯罪情節及到案后的認罪認罰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