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李威 謝維芳)兒子外出遲遲不歸,母親日前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近日,市法院受理該起申請宣告公民失蹤案,經審理依法予以駁回。
王某與溫某系母子關系,兒子溫某患有精神分裂癥。1988年夏天,兒子溫某外出后一直未歸,經家人多方尋找,至今仍杳無音訊。2019年4月10日,王某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稱溫某失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的規定,王某向法院申請宣告其兒子溫某失蹤。但母親王某僅向法院提供其居住社區出具的失蹤人口證明,并未提供向公安機關報案登記失蹤的相關記錄。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溫某失蹤已達二年,故依法駁回其申請。
法官提醒:若當事人需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法院認定的失蹤時間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登記時間為起算點,失蹤時間需滿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