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吳麗云 蔡榮榮)日前,市法院以組織賣淫罪判處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不等,并處罰金200萬元至350萬元不等。據悉,此前市法院已對同案人周某、張某韻等9人另案審理宣判,分別以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十年不等,并處罰金2萬至20萬元不等。
2016年10月,張某良、朱某加及同案人林某和、夏某章(另案處理)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資租用福鼎某民房,添置床具、情趣用具,安裝視屏監控設備,設置秘密通道、收銀臺、食堂等設施,設立“8號公館”賣淫場所,招引蘭某群(另案處理)糾集多名賣淫女性和招嫖人員進入該場所,采取對賣淫女性統一編號管理、統一提供避孕用具、統一結算嫖資和散發招嫖名片等方式,以單次性服務人民幣698元或898元不等的價格組織賣淫女性在該場所賣淫。張某良為該場所負責人,聘用周某(另案處理)進行現場管理,并負責管理場所內日常用品物資采購、設備維修、部分招嫖名片發放等事務。
2017年6月,周某出資3萬元成為該場所股東,除繼續負責對場所內物資采購、設備維護管理外,還將自己名下的POS機、支付寶、微信用于場所內收銀,招用“阿齊”“肉絲”(身份不詳)為場所收銀員,接手對場所內賣淫收入結付財務進行全面管理。該場所在運營期間,被告人朱某加時常巡查該場所,并和被告人張某良商議場所運營等情況。
2017年9月26日16時許,市公安局對“8號公館”進行檢查,當場抓獲23名賣淫女性和7名嫖娼人員。經統計,“8號公館”賣淫場所在經營期間,賣淫收入計713.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良、朱某加犯組織賣淫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