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黃仙)一年前,洪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朋友張某借了20萬元。當時,雙方是口頭約定了月利率。當天,張某便將20萬元通過銀行轉賬至洪某的賬戶上。借錢后的半年洪某每月通過支付寶將利息轉給了張某??砂肽旰?,張某再沒有收到利息,多次催著洪某還錢,對方都借故拖延,便訴至市法院要求洪某償還借款。
因借款時洪某并未出具借條,張某便向法院提供了曾給洪某轉賬20萬元的記錄,但尚不能認定雙方的借貸關系。隨后法院又根據張某提供的支付寶每月4000元固定轉賬電子回單,逐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
經審理后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洪某未按月繼續支付利息已經構成違約,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洪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最終予以支持,遂判決洪某應償還張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
法官后語:依據法律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的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所以僅有轉賬憑證并不足確定借貸關系,需要各方舉證證明各自的主張和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