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劉常娟)先后兩次承租某處房產,卻發現該處房產已被房主抵押給銀行,并且被法院裁定查封、拍賣……近日,手握租賃合同的阮某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被依法裁定駁回訴訟請求。
2011年9月,阮某承租了林某夫妻二人位于桐城街道的某處房產,并一次性支付了5年的房租。2016年租約到期后,阮某再次與林某續簽了5年的租賃合同。2017年至今,當法院先后作出查封、拍賣該房產時,阮某才得知該房產已于2010年被林某夫妻抵押給我市某銀行。阮某隨后以在不知情的前提下簽訂租賃合同為由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案涉房屋已于2010年抵押給了我市某銀行,即便阮某訴稱的其與林某簽訂的房屋出租合同合法有效的話,該租賃行為也是發生在案涉房屋被抵押之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的規定,抵押財產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原租賃合同,承租人不能要求繼續承租已經設立抵押登記的房屋,故其異議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裁定駁回阮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結語:此種情況下,阮某可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林某返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