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丁賢)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基于真實意愿,就解除婚姻關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與探視、配偶贍養費及子女撫養費等方面達成的書面協議。在辦理離婚登記后,離婚協議對夫妻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小愛和小清原本是恩愛夫妻,婚后兩人共同購買了一處房產,隨后以該房產為抵押向福鼎市某銀行貸款20余萬元。2014年底,雙方因感情破裂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并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將兩人購買的房產歸小愛所有,小清則需配合完成產權變更手續。離婚后,小愛多次催著小清辦理房產手續,都遭遇無理拒絕。隨后小愛訴至法院,并在立案后的兩個月里向福鼎市某銀行結清了剩余房貸。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愛與小清在離婚登記時經協商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確認為合法有效。離婚協議書明確約定雙方共同共有的房產歸小愛所有且小清應協助辦理該房屋產權變更手續,現該房屋所結欠銀行抵押貸款已結清,小清應依約履行該房屋產權變更手續,遂依法判決該房產歸小愛所有,小清應協助小愛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所有權的變更手續。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可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