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質量,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日前,寧德市教育局、寧德市民政局、寧德市人社局、寧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出臺了《寧德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提出多項詳細要求,為校外培訓機構套上“緊箍咒”。
據了解,本《規定》所稱校外培訓機構,是指由教育部門許可,在民政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工商)部門登記,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中小學生舉辦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補習輔導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
場地標準
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
《規定》要求,舉辦者應提供與培訓類別和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含辦公用房、教學培訓用房和其他必備場地),但不得設立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內。校外培訓機構其法人注冊地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培訓點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的2/3,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招收寄宿學員的校外培訓機構,其宿舍場所應滿足其培訓類別、規模及不同年齡段學員對住宿條件的需求。以小學生為招生對象的培訓場所所在樓層不得超過4層,以中學生為招生對象的培訓場所所在樓層不得超過5層。
同時,校外培訓機構場所應符合建筑、消防、安全、衛生、環保、抗震等安全要求。應當避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樓下或樓上不得是餐館、倉庫、企業等易燃易爆易污的場所。向學員提供餐飲服務的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取得相應的食品經營許可、服務人員健康證等相關證照,廚房應與培訓場所完全分離。校外培訓機構要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師資隊伍
不得聘請在職中小學教師(含教研人員)
《規定》指出,校外培訓機構應根據所開設培訓項目及規模,配備結構合理、業務熟悉、數量充足的專兼職教師隊伍,且專職教師數不得少于教師總數的1/4。
從事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的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請在職中小學教師(含教研人員)兼職、兼課,其聘用人員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校外培訓機構聘請外籍人員作為教師或管理人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規定》明確,面向普通中小學生開設的學科類培訓,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課程標準以及我省有關學科教學管理要求。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不得有“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不得出現上文化課程、趕進度等加重學生學習負擔的培訓行為,不得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不得將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不得進行各類虛假招生宣傳。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開展學科輔導、培訓等,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
監督管理
建立校外培訓機構聯席會議制度
《規定》要求各地要建立校外培訓機構聯席會議制度,教育部門牽頭,公安、市場監管、民政、人社、應急管理、住建、城管、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等部門和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為成員單位,建立長效服務管理制度。
校外培訓機構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部門監督。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相關法律規定及雙方合同約定辦理。
《規定》還指出,校外培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相關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