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合 因他人放置的物品不慎摔傷致腿部骨折 責任如何劃定?治療費用誰出? 近日,福鼎法院審結 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判決原被告各承擔一半的責任 小江與朋友小酌兩杯后,在回家路上被老馬停放在某停放有車輛的籃球場內的挖機鏟斗絆倒,受傷后,小江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為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間花費醫療費17886.93元。小江認為因老馬亂停放該挖掘機鏟斗,妨礙他人正常通行,致其受傷,遂訴至福鼎法院,要求老馬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等損失共計119293.77元。 法院審理認為 老馬將挖機鏟斗放置于公共場所,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對事故發生具有過錯,應對小江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侵權賠償責任。小江作為成年人,飲酒后行走,應當留意周邊的環境,并及時對危險進行避讓。但小江未能盡到足夠的審慎觀察義務,未能及時發現地上放置的挖機鏟斗,導致受傷。其自身存在一定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老馬的責任。遂酌定老馬承擔本起事故50%賠償責任,由老馬向小江賠付醫療費、誤工費、后續治療費等共計33448.33元。 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要為其放置于公共場所的物品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及時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公民在公共場所活動時也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識,以免自身遭遇傷害。若不慎發生安全事故要及時固定、保存證據,合理合法的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