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飼養寵物日漸成為很多人 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那么因飼養寵物而引發的 “無接觸式致人損害”的案件 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呢? 近日 福鼎法院就判了一起這樣的案例 案件詳情 2023年2月,小王(化名)回家途中路過小龔、小包(均系化名)的家門口時,被二人飼養的狗追逐。小王在奔跑過程中,從臺階上摔倒受傷。當地派出所民警接到群眾報警后趕到現場調查。 小王被送往醫院后,被診斷為關節脫位等,其間共住院治療27天,并經兩次手術治療。小王認為小龔、小包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其飼養的狗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使其受傷,應承擔賠償責任,遂將二人訴至福鼎法院。 法院認為 小王受傷事故的發生較為突然,證據不能完整還原整個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但根據公安機關的《出警證明》、小王和同行人員的事實陳述,及已查明的案件事實,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分析,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小龔、小包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小王是受其他狗追逐受傷,遂推定小王摔倒受傷系小龔、小包飼養的狗追逐所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小龔、小包作為動物的飼養人和管理人,對飼養的狗采取的安全措施未到位,導致狗追逐小王,致使小王奔跑過程中受傷,應承擔侵權責任。小王雖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已經具備相應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在受狗追逐,因害怕奔跑經過臺階摔倒受傷,自身存在處置不當,可以減輕小龔、小包的責任,遂依法判決:小龔、小包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付小王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類賠償金合計4萬余元。 法官提醒 飼養動物的危險性并不僅指身體上的直接接觸所致傷害,給他人造成的驚嚇也屬危險之一。被侵權人的受傷與侵權人飼養的動物使被侵權人受到驚嚇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若侵權人作為動物的飼養人,未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不能證明被侵權人存在故意,也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