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裝標稱“茅臺內供酒,內部專用酒,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卻無法說明其來源。日前,福鼎市市場監管局在“特供酒”清源打鏈專項行動中,查處了一起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白酒(內供酒)案。 執法人員在開展專項檢查時發現轄區內三十六灣餐飲店正在貨架上出售一瓶標稱“茅臺內供酒,內部專用酒,53%vol,500ml,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等內容白酒,該款白酒標價180元,當事人無法說明其來源。 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白酒依法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開展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購進上述白酒時,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及食品合格證明文件,也無法對“內供”作出合理解釋。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做出“警告、沒收涉案茅臺內供酒1瓶、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0年9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于開展清理整治網絡銷售和宣傳“特供”“專供”標識商品專項行動的通知》明確“特供酒”“內供酒”“專供酒”等均屬虛假信息,“特供”“專供”“內供”等字樣涉嫌仿冒、混淆、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擾亂酒類市場秩序,侵犯消費者權益,更會無形中滋長不良的社會風氣。 福鼎市市場監管局已于4月29日通過“幸福福鼎”公眾號發布《關于“特供酒”的消費提示》,嚴禁經營單位生產經營“特供”酒類等產品,提醒消費者理性消費。下一步該局將持續加大“特供酒”清源打鏈專項行動檢查力度,廣泛搜集違法線索,強化案件查辦,督促酒類經營者規范經營行為,有效遏制“特供酒”相關違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