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原則,又稱誠信原則,要求所有民事主體在從事任何民事活動時都應該秉持誠實、善意,不詐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諾言,在民法典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民法典將誠信原則單設,彰顯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誠信價值的立法理念,也凸顯了誠信原則不僅是道德規范,更成為一項法律規范。 在民法典中,誠信原則除了第7條的總括性條文外,在意思表示、解釋合同條款、訂立合同、合同履行、債權債務終止等具體民事環節上均有體現。比如,民法典第500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也充分表明,誠信原則在客觀上為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的平衡提供依據和法理的同時,也為司法機關適用此原則提供了明確的依據。民法典總則對誠信原則的明確規定,各編中相關條文對誠信原則的具體體現,都為推進誠信社會建設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支持。 在訴訟中故意弄虛作假,是對誠信原則的公然踐踏。當事人如若違反誠信原則,提起虛假訴訟,不僅會承擔民事責任,嚴重的還會涉嫌刑事犯罪。在民事訴訟監督中,對于當事人違反誠信原則行使訴權的行為,檢察機關要全面準確適用民法典,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通過制發再審檢察建議、抗訴等方式予以監督,引領民事主體在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過程中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對于涉嫌虛假訴訟犯罪的,則要運用刑事司法手段,堅決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