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聞訊(通訊員 劉常娟)具備履行還款義務的能力,兩夫妻卻拒不向法院報告財產狀況,甚至出租被查封房產逃避執行。日前,市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謝某靜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判處被告人王某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2015年12月,因寧德某技術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歸還到期的950萬元銀行貸款,該公司便向福鼎市某銀行申請以借新還舊的方式暫緩還款期限。期間,謝某靜、王某珍夫妻提供名下所有的一處房產為該筆950萬元的貸款提供抵押擔保。陸某、姜某等三人自愿向該銀行提供保證擔保,并簽訂了《保證合同》。2016年3月起,該技術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約定支付利息。福鼎市某銀行催款無果后,訴至市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寧德市某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償還福鼎市某銀行借款950萬元及利息,若該公司未能及時足額履行還款義務,福鼎市某銀行有權對謝某靜、王某珍名下的房產以折價、變賣、拍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陸某、姜某等三人對該項還款義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判決生效后,因該技術工程有限公司、謝某靜、王某珍等人未履行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福鼎市某銀行于2016年11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受理后,法院向謝某靜、王某珍夫妻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要求兩人如實報告財產情況,并清空被擔保的房產,交由法院拍賣。謝某靜、王某珍夫妻一方面拒收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拒不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清空房產,另一方面又將已被法院查封的房產繼續租賃給承租戶,擅自收取租金共計30.5萬元用于償還其他債務。因謝某靜行蹤不明,法院遂于2017年11月以拒不執行判決對王某珍決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底,謝某靜、王某珍仍舊繼續將該房產出租給承租戶湯某,擅自收取租金10萬元用于償還其他債務。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謝某靜、王某珍作為負有執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結合兩人的自首情節,根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參考所在社區評估意見,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