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王雅麗)因債務糾紛不履行還款義務被法院裁定以房抵債,男子卻以長期拒不騰房進行“消極抵抗”。日前,市法院審結該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依法判處高某峰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
2014年,被告人高某峰及黃某芳(另案處理)因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被市法院判決限期償還原告本金及利息80余萬元,若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原告陳某等債權人有權以其抵押的房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該判決生效后,因高某峰及黃某芳未履行還款義務,陳某等人遂向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市法院依法裁定查封、拍賣上述房產。2018年8月,該房產因無人競買而流拍。法院裁定高某峰等人將上述房產交付陳某等人抵償所欠債務。期間,該院多次責令高某峰等人限期遷出房屋,但高某峰等人仍拒不遷出房屋,致使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峰作為負有執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拒不遷出房屋,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屬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結合其坦白、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等,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