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陳健 林月珠)工人在實施作業時受傷,向老板討要工傷賠償無果,豈料對方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雙方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近日,市法院審結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
據介紹,小明在小星和小趙合辦的一家石材廠里打工,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2014年4月,小明在該廠打工時腳部受傷,因無法從老板小星處獲得賠償,便向當地勞動保障事務所投訴。當時勞動事務所就雙方賠償事宜聯系老板小星,但因雙方一直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因此多次調解均無果。
直至2016年5月,小明向寧德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后,獲得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認定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后該石材廠以不服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經查明認為,小明因工受傷后向當地勞動保障事務所投訴該石材廠,而該所連續多次組織小明與該石材廠廠方人員就案件事故進行協商,從該石材廠多次派人參與勞動保障事務所組織的調解來看,雙方雖未對勞動關系予以明確確認,但在協商過程中,該石材廠并未對此內容提出異議,雙方僅就賠償金額產生分歧,小星、小趙作為該石材廠合伙經營者代表廠方,參與調解亦符合常理,故此應當認定該石材廠與小明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審理此案法官表示,實際生活中,由于部分企業用人不規范,在用工時未按規定與勞動者簽署相應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在受傷后無法就存在勞動關系進行舉證,此類案件往往無法在仲裁階段化解糾紛,訴至法院后,雖然可以認定事實勞動關系,但由于勞動者往往文化程度較低,在事故發生前后沒有收集證據的意識,無法進行有效舉證,導致無法得到賠償。為此,法官認為,企業需規范勞動用工制度,勞動保障部門需加強對企業用工的監督管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