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 (劉常娟)未及時向法院申報財產,被執行人孔某科還擅自將銀行賬戶存款轉移,最終申請人以其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自訴至法院。日前,市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
孔某科是一名工程承包商。2016年11月,因承包一農村建房施工工程,孔某科雇請包括蔡某在內的工人現場施工。由于在施工過程中未能提供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蔡某不慎在挑水泥時跌入地基坑內受傷,造成六級傷殘。2017年5月,蔡某訴至法院,要求孔某科賠償個人損失。同年10月,市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孔某科賠償蔡某各項經濟損失近349519.85元。判決生效后,孔某科遲遲不履行法定的賠償義務,甚至在執行立案后,不主動向法院申報名下財產,還擅自將名下所有17萬元余額轉移,用于購買車輛、還債及支付家庭開銷。2018年8月,市法院因其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便對其司法拘留15日。十五天結束后,孔某科便玩起了“人間蒸發”,對法院生效判決置之不理并四處隱匿。
執行干警多次到孔某科家中做通家屬的思想工作,并告知家事孔某科的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12月中旬,市法院立案受理自訴人蔡某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自訴??啄晨谱罱K迫于壓力,主動從外地趕回福鼎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孔某科身為負有執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拒絕向法院申報財產,經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執行,且擅自轉移財產,屬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