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劉常娟)被執行人名下擁有一家衛生所及小轎車,卻拒不向法院申報財產,最終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日前,市法院審結今年來首起刑事自訴案,認定被告人池某淦犯拒不執行判決罪。
2014年5月,池某淦向陳某借款13萬元用于藥店經營和茶葉生產,隨后僅償還了其中的6.25萬元。陳某在與池某商討無果的情況下,于2016年9月起訴至市法院。在法院判決池某償還陳某剩余借款6.75萬元及利息后,池某仍遲遲不履行還款義務。2017年4月,陳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兩個月后因與池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便撤回執行申請。不料池某一再拖延,在陳某再次申請強制執行時,仍舊拒不向法院申報名下所有財產及收入狀況。最終陳某便于2018年11月以池某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池某淦身為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絕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經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執行,屬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結合其自首及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執行義務并取得自訴人諒解,屬犯罪較輕,遂依法決定對其免除刑事處罰。